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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是残联工作之主线

2013-12-06 17:16:18      点击:

    我国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法律规定,政府批准设立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④。这一规定确立了残联"社会团体"或者称"非政府组织"的属性。根据这一特性,残联首要职责必然是"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联抓住了维护残疾人权利这条主线,就抓住了残疾人工作的""。因为,权利是人格尊严的标志,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权利,是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认识上的升华;权利是人的最根本的需求,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权利,是为残疾人服务的根本所在;权利含意广泛、意义深刻,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体现在残疾人需求的各方面,贯穿于残疾人工作的各层面。所以确立以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利为主线的思想方法,是对残联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做好新时期残疾人工作的更高要求。   

    残联以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利为工作主线,就要正确处理好残联与政府及其各部门、残联与社会组织、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一方面,应明确残联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政府是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承担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制度的制定责任,是残疾人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 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某个方面、某个领域的行政职权,是残疾人工作相关领域政策的制定者,是落实政府残疾人事业政策的执行者和责任承担者。残联作为政府批准设立的并得到政府支持的残疾人代表组织,是政府与残疾人联系和对话的桥梁纽带,又是受政府委托管理部分残疾人事务的管理者。因此,政府与残联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对话的关系;政府部门与残联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是协作与对话的关系。所以,残联应在政府领导下、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完成政府委托管理的有关残疾人的事务,又要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加强与政府及其部门的联系与对话,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领导、管理残疾人事业的责任,促进部门履行好有关的残疾人工作职责。   

另一方面,应明确社会组织与残联的关系。社会各单位,包括厂矿、学校、商店和基层社区组织,是具体落实残疾人政策的承担者,是服务残疾人的载体和依托;对社会单位而言,残联又是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残联与社会单位的关系,是组织、倡导者与响应者、实施者的关系。   

再一方面,应明确残联与残疾人的关系。残联是残疾人的组织,残疾人是残联的主体,残联是残疾人的家。对残疾人而言,残联是代表者、管理者、服务者,是残疾人权利的捍卫者。   

    基于上述观点,残联在维护残疾人权利方面,一要破除"官本位"的观念,消除"把残联当成残疾人政府"的误区。开展工作、思考问题,应站在残疾人的立场上,情系残疾人,想残疾人之所想,谋残疾人之所谋。把残疾人称"你们残联"转变为"我们残联",真正把残联建成"残疾人之家"。二要密切与政府及其部门的联系,要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呼声和愿望,参与促进有关残疾人的方针、政策的制定,要通过调查了解,向政府反映政策执行的情况,监督政策的落实。三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保障残疾人生存权、教育权、康复权、就业权、无障碍设施的使用权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四要通过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的政策,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工作,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五要组织和管理好残疾人。既要密切与残疾人的联系,倾听残疾人的心声,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又要团结、教育、培养残疾人,引导他们自强不息,为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六要运用法律的、政策的措施,通过法律援助等手段,同侵害残疾人权利的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选自刘新国《简述维权是残疾人工作之主线》

注解:①《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一实践》《序一》1页,邓朴方。

 ②《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一实践》《前言》1页。

  ③《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一实践》137页,《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

     2004年12月30发表于中国残联网;后刊载于《陕西残疾人工作》2005年第8期;200810被巴中市残联收入《川东北暨陕南残联理论研讨论文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