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残疾人权益保障之法律
中国有句古话:"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美好的社会需要爱的存在,爱是装点美丽人生的必要元素,和谐社会更是爱人的最高体现。中华文明的高尚美德,只要我们牢记,就像一首歌里所唱的那样;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一、残疾人的概念及认识。
一般认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权利能得到保护吗?他们的合理需求能得到满足吗?他们在生活的压力下会不会自导绝路呢?
做为人类,在丰富的社会生产中,创造着文明,而且更在享受着文明;不定期着每一个人应有的必须的生活,都希望能够完全的行使着自己的权利,来参与社会的各种工作和活动,来丰富自己的人生。因为这人之所以为人最本质的需要;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有些人却过着动物般的对待,认为他们是社会的另类,那就是残疾人。他们有着正常人不一样的生活,其尊严、价值、权利的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甚至侵害。从古至今,很长时间,几乎没有什么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直到现在,近二十年来,世界上有些国家才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为残疾人的事业开户了新的一页。残疾人权利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这就反映了时代的需求和人类文明的标志。残疾人的保护区意识在增强,各国政府部门正在做一些积极的工作;提出了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的措施,为发展残疾人的事业做出了可喜的贡献。
据资料记载,全球有超过六亿以上的残疾人,占全世界人口的10%;这个庞大的群体得到了教育、生活、就业以及参与决策的机会非常有限,这种情况下,导致的贫困,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面对这些挑战,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残疾人人权保护活动势在必行、与日俱增。从各国国际标准及规则的制定,到国内的立法和政策,到公民社会的参与,以至国际间的合作等。各种尝试的关于残疾人的保护措施在全球及各国国内不断涌现。
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是联合国1982年12月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其宗旨是要促进推行有关伤残预防和伤残康复的有效措施,并促进实现以下目标:即使残疾人得以“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并享有“平等地位”,也就是说,要具有参与全体公民同等的机会,平等分享因神龛 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世界上有六亿以上的人,由于生理上、心理上或者是感观上的缺陷致残,这些残疾人应该有权享有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同等的机会。对这些人的最后处理的最终责任都要有各国政府来承担。这并非否定社会大众,每个人和各种组织的责任。政府应当担当领导责任,促使人民意识到残疾人参与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使每个个人和整个社会都能得到好处。非政府组织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协助政府,扩大社会服务、改善经济机会;使资金和物资为社会所有,公民享有,即使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也不遗漏在外,这对残疾人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讲:
(一)伤残预防,伤残预防战略对于减少出现缺陷和残疾极为重要;预防措施,避免战争改进最有利群体的教育、经济和社会状况,改进保健服务极早发现和冷断、产前产后的护理、适当的保健指导,包括病人与医生的教育、计划生育:制定各种立法和规章制度、预防事故、改善环境;针对由于缺乏营养而处于危险状态的人群,推行加强营养方案;搞好培训并制定规章制度,以减少工业、农业中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及家庭中的意外事故;采取措施极早发现早治疗或补救等等。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实行预防或保证伤残不致发展成为更为严重的残疾的方案。从长远来看,要比以后不得不照顾残疾人对社会造成的代价小得多;例如:职业安全方案,就是如此,但很多国家对这方面仍然未予以重视;如:05年的矿工事故频繁发生,生命财产损失惨重,生命权利和财产权利视如草芥,怎么令人痛心;立法的不完善,对人生命的忽视,导致悲剧的发生。防患未然,唯有立法。
(二)伤残康复、伤残康复的服务,往往是通过专门机构组成的;包括下列服务:早期发现、珍断与预防、医护与治疗、社会心理和其他装方面的辅助作用和协助、进行自理训练:包括行动交流及日常生活技能、并应为诸如听觉、视觉有缺陷和智力迟纯的人;提供所需的特别器材,提供辅助器械和行动工具及其他设备;专业教育方面的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指导),职业训练、公开招聘和受到保护的就业安置。在一切康复工作中,要强调残疾人个人具备能力的一面,要尊重他们的品格和尊严;例如:对儿童来讲,应为早注意他的正常发育成长的过程;对于成年残疾人来讲,应调动他们从事工作和其他活动的能力。在立法方面,给予他们改善人民生活积极的条件。
(三)机会平等,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各项权利,可以通过各种政治和社会行动获得,在许多情况下,制定了法规,用法律的形成来保证残疾人获得生活基本因素的机会。而这些机会对于社会其他人都是人人有份的,这些基本因素包括:家庭生活、教育、就业、住房、经济基础和个人保障、参加社团与政治团体、宗教活动、亲密的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公共设施行动自由以及一般的日常生活方式。这些基本因素是人生活的基本要求,因而,保障他们都能享有这种权利。但实际上残疾人往往得不到参与者社会活动的机会,这些机会之所以被剥夺,是由于无知,漠不关心和恐惧造成的物质和社会的障碍。所以,我们要积极、引导和关爱残疾人,用法律的形式给予特殊的保护。总的来说,伤残预防、伤残康复、以及使残疾人融入社会的现有的各种服务设施和社会生活的机会等等;是与政府和社会是否愿意并且是否有能力向条件不利的群体分配资源,以及和服务密切相关的。所以,只有国家制定一些相关法律做为监督,残疾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三、中国对于残疾人保护的立法规定。
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正经历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革;有着六千万残疾人,正在着手通过加强立法保护残疾人的权益。1991年12月,通过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事业国家计划等一系列措施,使六千万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其他权利得到了进下一步的保障机制和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二是:发展残疾人事业是为了残疾人服务、解决残疾人问题、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综合性事业。残疾人事业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主要包括: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福利、环境以及残疾组织的建设业务渗透各领域,工作涉及各部门;三是: 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也是残疾人事业的崇高目标;就是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具体说就是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尊严,残疾人的价值,发挥残疾人的潜能使他们以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主要特点有:(1)该法是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包括各个领域,明确了主要原则和解决主要问题。(2)该法是关于残疾人的特别法,注意处理公民的共性和残疾人群特殊性的关系;(3)该法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扶助,又当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相适应,与国家经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相协调对残疾人迫切需要解决而能做到的基本问题,作出了刚性的规定;(4)该法是权益保护法与事业的发展,既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又指导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既明确义务、责任,又倡导社会公德;(5)该法既符合“平等、参与、共享”的时代精神和国际潮流,又体现我国优良民族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实施为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做出了前所未有的贡献,基本法的实施给残疾人指明了绿灯。中国还处在不断完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加强,国家和人民正在越来越多的关心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给予了充分保护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据资料记载,2003年中国为盲、聋、智残少处儿童民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1655所,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已发展到3145所,在校的盲、聋、智残花败柳儿童学生达57.7万人。
四、肯定残疾人的社会价值。
残疾人往往被当作对社会没有价值的一员,或者说是毫无希望的找到工作的人。换句话说,他们不能以有意义的方式贡献社会。很多人对残疾人,特别是心智有缺陷的人还心存恐惧。本应我们另眼相看的残疾人长期生活在这种被否定的环境下,久而久之,他们必会从内心适应这种否定其自身能力的消极信息,而且还会把这样的消极信息视为“真理”来加以接受;所以,要增强残疾人的能力,首先,要肯定他们的社会价值,打破社会和残疾人自身对于残疾人“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的消极因素。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注重立法,从法律上根本保护残疾人;二是政府职能部门主动进行保护,设立残疾人协会;三是加强注影响进行全社会关爱残疾人,四是帮助扶持残疾人自身能力的发展。
展望未来,我们发展的目标不仅要创造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还要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一个充满温暖、关怀和友爱公平的和谐社会;促进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平等权利的实现。
我们中华民族有着优良的传统美德,有博爱爱人之心,在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同时,我们身边的残疾人事业承待进下一步发展。让我们用法律的形式、法治的观念、以德治为基线,做到对每个残疾人的保护,这是我们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国家的责任,残疾人权益保护事业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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