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路南区残疾人联合会! ·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积极对接用人单位大力宣传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 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的通知

2020-06-01 15:48:43      点击: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 残联,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2019年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残联 等六部门印发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 就业的总体方案》,对完善残保金制度、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出了新 的要求。各级残联要认真学习,特别是积极对接用人单位,做好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 案》 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各市、县 (市、区) 残联要于 6月 15日前通知到所有用人单 位,特别是重点企业、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明确告知用 人单 位,各 级 党 政 机 关、事 业 单 位、国 有 企 业 应 当 带 头 招 录 (聘) 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 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 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 后,可以将残疾人数计入用人单位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各市、县 (市、区) 残联要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新政策, 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将失信 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积极帮助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安置为用人单位职工的,可以通 过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市残联请于 6月 20日前将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宣传贯彻落实情况报省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永和

电 话:0311-85860756

 附件: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部门 《关于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的总体方案》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 告 (2019年第 98号)

3、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 5月 26日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

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 〔2019〕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 体方案》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的总体方案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 12月 27日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制度自上世纪 90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 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下简称残保金) 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 完善。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 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 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 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 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 社会发展成果。

(二) 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 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 (以 下简称用人单位) 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 “有 效的征” 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 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 赢。

———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 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 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 业环境,通过 “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 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 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 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 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 (含) 以上但低于本省 (区、市) 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 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

 (四) 暂免征 收 小 微 企 业 残 保 金。对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30人 — 5— (含) 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 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 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 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 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 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 人联合会 (以下简称残联) 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 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七) 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 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 出,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由各省确定。各地要根据当地 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八) 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 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 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 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九) 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 “互联网 +” 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 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十) 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  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 培训机构开展 “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 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 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 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一) 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 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 人事业支出情况,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残疾 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 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 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 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 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 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 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 业对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

(十四) 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 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 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十五) 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 (聘) 和安置残疾人就 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 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 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 “以岗适人”。

 (十六) 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 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 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十七) 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 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 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 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 络服务平台建设。

 (十八) 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 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  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 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 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十九) 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要 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 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 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二十)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 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 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 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 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二十一) 压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 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 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 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 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 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 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 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 有关部门。

(二十二) 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 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安排 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等活动,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残疾 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

本方案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 98号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 资 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 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 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 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 2020年 1月 1日起至 2022年 12月 31日,对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比例达到 1% (含) 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 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 2020年 1月 1日起至 2022年 12月 31日,在职职工 人数在 30人 (含) 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19年 12月 31日


 附件 3

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

 

甲方:( 接受单位 )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达成相关事宜:

劳务派遣用工残疾人:

1、           (残疾人姓名),残疾证号            , 用工时间                    日至             日。

2、        (残疾人姓名),残疾证号              ,用工时间                    日至             日。

3…

以上     名残疾人,经接受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一致同意,计入(甲方/乙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再计入(甲方/乙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