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是残疾人工作之根本所在
残疾人工作的目的,归根结蒂就是要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推进社会和谐发展。这一目的的实现,关键是要消除影响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思想认识和物质环境障碍,保障残疾人享受到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有接受康复、享受教育、获得就业、得到社保、参与体育、获取信息交流等机会和服务,不在被排斥在社会体系之外,而和其他人一样享有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生活。要做到这些,政府、社会各单位、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自身,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政府要负领导责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因为政府是人民的代表者,是社会的管理者,是国家政策、制度、措施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无论在什么地方,对产生缺陷的条件进行弥补以及对致残后的种种后果进行处理的最终责任都要由各国政府来承担③"。政府负责主要体现在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国家行动层面,通过立法和政策规范,来调整残疾人与社会、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来规范政府、社会各组织和民众的行为,排除影响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或环境障碍,保障残疾人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一是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期方案,此类方案应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规划的一部分;二是推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立法进程,制定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规范和标准,以及这些规范和标准得到执行的政府行为、社会行为和民众行为的责任约束,为达到残疾人工作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创造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权威;三是政府各部门应对其主管或所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有关残疾人的问题负责;四是引导和树立人道主义社会风气,推动社会扶残助残工作的开展。
其次,社会各单位、广大民众要依法履行公民责任与义务。要树立新的残疾人观,在思想上确立"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的观念,关爱残疾人,自觉地依法承担公民义务,帮助、扶持残疾人。因为残疾人生活在各个地方,分布在各个阶层,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有残疾人,所以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利,需要社会各个单位尽责,每个社会成员尽力,只有这样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政策、措施才能得到贯彻落实,残疾人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维护。
再次,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残疾人是残疾人工作的服务对象,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动性。一是要认识到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拥有一样的权利,是权利的享受者,积极主动的走进社会参与生活;二是要增强维权意识,学会捍卫权利。要敢于向损害自己权利的现象和行为说"不",并通过合法的行为向政府、社会争取合法权益;三是要提高自身素质,为参与社会生活而努力。残疾人组织,是残疾人利益的代表者,更应该成为残疾人权利的捍卫者!
----选自刘新国《简述维权是残疾人工作之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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