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路南区残疾人联合会! · 
你的位置:首页 > 下载中心

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残联〔2015〕号]

2015-04-28 11:21:15      点击: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现将《河北省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2月12日

  

  

  

  

  河北省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形势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行动计划(2013—2015)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残疾人:

  1.具有河北省常住户籍,年龄在16-60周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

  2.残疾人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补贴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6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补贴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定期进行调整。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河北省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及低保证等证件及复印件。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乡(镇、街道)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级残联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对象的有关信息。县(市、区)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低保证等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填写《河北省发放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核定人员明细表》,报市残联汇总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残联并告知原因。

  三、资金的筹集、发放

  (一)资金的筹集。发放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地可在省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承担。

  (二)资金的发放。由县(市、区)残联按核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提出分配方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核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拨付资金。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河北省发放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核定人员明细表》和确定的补贴标准,按年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银行或其他代发金融机构,由代发机构将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并注明“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四、补贴对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一)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残联要在每年年初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二)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省、设区市、县(市、区)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的日常管理、更新并及时上报设区市残联;设区市残联汇总后统一报省残联。

  (三)各设区市残联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年度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填写《河北省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四)县(市、区)残联应根据审批通过的补贴人数和标准于每年7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残联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联合向省残联、省财政厅申请下一年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财政直管县由所在设区市负责汇总上报。

  五、监督管理

  (一)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残联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对在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中,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能足额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河北省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河北省发放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核定人员明细表》

  3.《河北省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