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
2013-12-09 10:35:07 点击: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摘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摘自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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